三门峡一男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被判有期徒刑2年

2016-10-24 13:55:00来源:明珠三门峡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0日,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孙洪华偿还王保华货款1013968元。后孙洪华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15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三民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孙洪华按自动撤诉处理。以上判决、裁定生效后,因孙洪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2015年1月19日王保华申请执行,2015年1月26日渑池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5年4月孙洪华以欠王占业钱为由同平相军、王占业等人到义煤集团永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财务科签字结账,同意将永兴公司欠其的405000元工程款转给平相军用于支付所欠王占业的材料款。2015年5月26日,平相军将405000元的三张承兑汇票取走,交给王占业。后王占业将该汇票贴现。

2015年7月4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孙洪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对其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0元。孙洪华未在报告财产令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情况,且所留电话无法联系,故意躲避执行。本案由渑池县人民法院移送渑池县公安局,该局2015年11月11日立案侦查,同年12月30日孙洪华被抓获归案。截止2016年1月孙洪华在永兴公司账户尚有21099元。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2日以被告人孙洪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渑池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洪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孙洪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孙洪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认罪态度,作出相应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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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0) 编辑:张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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