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16-09-20 11:25:33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作者:苗丽

俱乐部和车友会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了

为使广西旅游健康有秩地发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1日修订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旅游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该《旅游条例》契合了广西的旅游市场,从旅游者、旅游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开发、特色旅游、旅游经营服务、旅游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助力广西旅游业可持续性地发展。

关于旅游者

出门旅行有权利也有义务

《旅游条例》明确了旅游者享有的权利:知悉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服务和旅游经营者;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以及旅游过程中相关的发票等支付凭证;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依法获得赔偿;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现役军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同时,《旅游条例》也规定了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有随地吐痰、随地便溺、喧哗吵闹、乱扔废弃物、乱刻乱划等不文明行为;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实施暂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实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关于经营者

旅游活动不是想组织就组织

此前,广西市场上曾有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召集旅游者、组织旅游活动的,但今后这种行为将被不允许。《旅游条例》明确规定: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此外,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应当明确服务项目、标准、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增加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服务,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可以使用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推荐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活动、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

关于特色旅游

从政府层面重视并引导发展

广西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山青水秀,有着独特的旅游资源。为此,《旅游条例》特别对发展广西特色旅游进行了明确条文规定,要求地方各市、县级单位都要对发展特色旅游重视。

首先要保护和合理利用喀斯特、滨海等地形地貌,推进自然山水旅游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创建特色旅游名县、名镇、名村。

广西是红色革命胜地,也是广西旅游的一块金字招牌,《旅游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区红色旅游发展。红色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红色旅游发展,改善红色旅游基础设施。

另外,广西与东盟国家山水相连,有着独特的边境旅游资源。《旅游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本自治区与东盟成员国的旅游合作机制,制定先行先试政策,促进本自治区与东盟成员国的旅游发展。

同时,《旅游条例》对乡村旅游、民族医药、康疗旅游等也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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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0) 编辑:薛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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