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渑池县查处一起污水处理厂员工擅自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干扰废水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政案件,环保部门给该该企业开出了2万元罚单,公安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程某决定行政拘留五日。
今年5月15日凌晨4时许,渑池县某污水处理厂员工程某擅自进入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控基站,私自操作废水自动分析仪,干扰了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影响了环保部门对该企业污水处理情况的实时监测。
环保部门发现数据异动后,开展了视频倒查和现场调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员工程某擅自进入监控基站操作设备,调查中程某承认了私自操作废水总排口自动分析仪的违法行为。7月4日,环保部门给该企业开出了2万元罚单,7月24日将该案件移送渑池县公安局。
渑池县公安局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违法人员程某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送渑池县拘留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