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及《三门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三政[2009]41号)文件的规定,现将2016年度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已入住保障性住房家庭复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一)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报家庭;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报家庭;
(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
(四)公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
(五)所有已入住保障性住房家庭;
(六)所有已配租尚未入住的家庭。
二、复核受理时间
复核实行年度集中申请,集中审批,本年度复核受理时间为2016年7月13日至2016年8月20日止。
三、受理地点
(一)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报家庭以及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受理;
(二)公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由迎宾花园便民服务大厅受理;
(三)所有已入住保障性住房家庭以及所有已配租尚未入住的家庭由房屋所在地社区(德馨苑小区住户在德馨苑社区,惠利花园、阳光名居、天香苑、迎宾花园小区住户在迎宾社区)受理。
四、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复核条件
(一)家庭户籍条件
申请人须取得三门峡市市区城镇户籍满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取得三门峡市市区城镇户籍满1年以上列为“保障对象”。 不含城中村户籍。
(二)家庭的组成条件
1.复核以家庭为单位,其配偶和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夫妻之间不得拆分;
3.家庭未成年人(1998年7月1日后出生)一般要随父母组成家庭复核,不得漏报或者单独申报。如随其他关系人申报、复核要提供相关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三)家庭收入条件
三门峡市廉租住房家庭人均收入标准调整至人均月收入低于1230元,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执行。在此之前廉租住房申报及年度复核中由于收入超标的家庭,按照当时标准和规定进行处理。
(四)家庭财产及其他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安置房,回迁房,宅基地;
2.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
3.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私有房产;
4.家庭成员名下没有汽车;
5.家庭成员未持有注册企业股份;
6.家庭成员未担任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
7.家庭成员未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
8.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价值量较大的生产机械或者高档生活消费品等;
9.符合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公租房家庭复核条件
(一)家庭户籍条件
1.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全部具有三门峡市城镇(非农业)户籍,申请人须取得三门峡市市区城镇户籍满3年以上;
2.新就业大学生本人具有三门峡市区户籍(农业或非农业);
3.外来务工人员具有非三门峡市区城镇户籍。
(二)家庭的组成条件
1.复核以家庭为单位,其配偶和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夫妻之间不得拆分;
3.家庭未成年人(1998年7月1日后出生)一般要随父母组成家庭复核,不得漏报或者单独申报。如随其他关系人申报、复核要提供相关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四)家庭财产及其他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安置房,回迁房,宅基地;
2.符合市公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复核家庭提供资料
申请复核的家庭要如实填写《三门峡市201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复核表》,携带以下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一)申请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户口本(含户口本首页);
(三)结婚证或离婚证;
(四)低保证、残疾证、转业证、烈属证、重大疾病证等相关证明。
七、审核程序
(一)复核申请人到指定受理地点领取表格,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受理后20日内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入户抽查,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将复核资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复核资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将复核资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复核人的家庭收入、婚姻、住房、车辆等情况是否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三)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复核资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对复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四)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工作,并通过报纸或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八、复核工作的说明
(一)已入住家庭的年度复核结果为次年收费及处理依据。
(二)复核表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填写,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受理人员核验原件并签字确认。
(三)复核表中所有内容申请人需仔细阅读,认真填写,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一经审核发现隐瞒、虚报相关信息,伪造,变造相关资料,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四)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在年度申报、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