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区属、中央、省、市及外地驻湖滨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湖滨区财政供给驻湖滨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驻湖滨区的区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湖滨区地税局各税所税务管理的单位;中央、省、市及外地驻湖滨区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16年7月8日—2016年8月19日
三、年审地点
1. 行政事业单位
年审地址:湖滨区为民服务中心三楼残联窗口(崤山路和经一路交叉口东北角)
2.纳税企业
年审地址:湖滨区残联(黄河路东段湖滨区车站街道办事处三楼)
四、用人单位年审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用人单位签章的三门峡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核定通知单。
2.用人单位2015年6月份、12月份两个月会计凭证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工资明细复印件。
3.经过税务部门盖章的2015年度整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社会团体携带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签章的《2015年度工作报告书》;区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携带财政部门的《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告》。
4.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5.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在编职工,提供工资套改审批表等相关在编证明)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6.用人单位在2015年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明细、医疗保险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参保情况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失业保险证明和工伤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注: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职工需要提供1—3项,已安置残疾职工需要提供1—6项,自2015年1月1日起工商登记注册未满三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另外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
五、用工年审核定
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2015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审核,核定应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及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各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处理措施
1.凡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核的用人单位,将根据统计、税务、财政等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数、单位职工薪酬总额或经过调查核定的人数、单位职工薪酬总额,并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2015年度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3.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并给予通报批评外,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27号)的规定,由湖滨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事项
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湖滨区为民服务中心和湖滨区残疾人联合会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宜。
咨询电话
行政事业单位:0398-2772101
纳税企业单位:0398-2961566
湖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湖滨区残联”
特此公告
湖滨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