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房产证“下岗”
不动产权证书“登场”
10月底前不动产权证书将“停旧发新” 原有证书仍然有效
□ 时报记者 詹江峰
随着近期我市首本不动产权证书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逐步走进百姓生活。那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大家的生活有哪些影响?原有登记证书是否会作废?
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三门峡市不动产登记局。
10月底前全面“停旧发新”
据三门峡市不动产登记局的工作人员介绍,今年5月30日,渑池县颁发了我市首本不动产权证书,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我市迈出关键一步。因是全省第8个颁发新版不动产权证书的县(市),所以该市民获赠了全省仅有10本的纪念版不动产权证书。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与房产证相比,不动产权证内容更丰富,不仅包含了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等信息,而且拥有唯一的“身份证号”——28位数字的不动产单元号,确保了每个不动产权证在全国范围的唯一性。按照要求,10月底前,全市所有县(市)区要实现“停旧发新”。
该局工作人员称,目前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湖滨区、渑池县和卢氏县已先后完成人员划转交接工作,渑池县、卢氏县已于日前开始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其余县(市)区正在积极准备中。
市民领到了《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群众少跑“冤枉路”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以前分散登记时,在农村的当事人要分别到4个不同的部门办理不同证件:住房要到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承包的土地要到农业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栽种的树木要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权证》。而在城市,当事人最少也要办两个证:到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各种证书繁多,增加了群众的时间、金钱成本。
“建立统一登记制度后,在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的基础上,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证和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办证环节,可以让当事人少跑路,大大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该工作人员说。
“停旧发新”后原有登记证书继续有效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更加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有利于为企业、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以及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办事效率和公信力。
对于“停旧发新”后原有证书是否作废,该局工作人员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不是对产权关系的调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时,逐步换发新的证书。”该工作人员说。
统一登记后,个人权益将得到保障
张晓住在渑池县新兴花苑小区,但他只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证,在得知我市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他于今年5月24日向渑池县不动产登记局提交了申请。今年5月30日,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他就领到了《不动产权证书》。“因为之前没有土地证,我在抵押贷款、房屋交易等方面受了不少影响,有了《不动产权证书》后,这些问题都能得到解决了。”张晓说。
“从法律角度讲,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最明显的改变就是个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不会像多证时出现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
据了解,我市目前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两处区域为卢氏县(卢氏县国土资源局院内西小楼)和渑池县(渑池县行政审批中心),受理范围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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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市民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
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办理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