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总局文件和省局公告精神,营改增纳税人持有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实行了过渡期管理,其中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路桥通行、门票和其他冠名发票除外)等发票的过渡期截止2016年6月30日,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应在2016年7月3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请各县(市)、区国税局对纳税人领用尚未填开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处理,利用省局已经开发的决策支持平台中的地税监制发票结存信息和纳税人发票领购簿信息对空白发票进行核对,然后进行裁角作废,并将已裁角作废发票退还纳税人,告知纳税人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已缴销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自2016年7月1日(含7月1日)开始,纳税人填开地税机关监制发票属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请留存有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发票缴销,并及时领取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并依法使用。
特此通告
三门峡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