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微信公众号:大河报三门峡从卢氏县公安局获悉,为改善广大市民工作和生活环境,控制和减少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提升城区人居环境质量,该局决定对城区噪声污染进行综合整治。
一、城区沿街店铺、市场摊位、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商品推销(展销)等商业经营活动,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严禁流动广告宣传车在城区街道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宣传。
三、禁止机动车在主城区滨河路以北、龙山路以南、桃花谷路以西、和平路以东区域内鸣笛。
四、歌舞娱乐、健身休闲等场所在营业期间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群众性娱乐、广场舞、集会活动,严禁使用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超高音量的音响器材。晚上9时30分至次日早上7时不得产生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六、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应按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警报器,非执行紧急公务,禁止使用警报器。
七、严禁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摔鞭子、打陀螺。
八、市民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在进行房屋室内装修时,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九、工业企业所使用的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并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十、在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噪声,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夜间即晚22:00点至次日晨6:00点施工,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周围居民。
一经发现噪声污染,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