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生活网讯 都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而家住三门峡市陕州区的薛某“借人玫瑰,不仅手上未留余香,还饱受一肚子憋屈。”薛某遂将被告何某诉至陕州区法院,陕州区法院于2016年5月5日判决被告自判决书生效15日之内返还原告薛某借给被告的车辆。
2015年6月3日,薛某以零首付提取小轿车一辆,每月还款3800元,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在车提回来的第十天,薛某的大舅哥何某将车子借走,称其想用几天。薛某念其为自己的大舅哥,遂将车借于何某使用。之后经薛某多次找何某讨要车辆,但何某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薛某无奈下于2016年2月26日将自己的大舅哥诉至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经陕州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薛某以零首付的方式购买小轿车一辆,办理了相关手续,故原告薛某对该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被告何某以借用之名占有该车长期不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无信而不立,即使是亲戚之间也要遵守信用承诺,不要因为一时之快而失去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也泯灭了亲情。(焦扬飞 习兆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