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男子爱车因桥面积水受损 状告管理处要赔偿

2016-06-08 22:14:00来源:河南法制报 作者:王建锋

近日,我省境内各地突降暴雨,有的车辆停在停车场里被水浸泡,有的车辆在行驶中发动机进水,还有的被水淹后为了紧急避险而不得不砸坏车窗玻璃,如此车辆损失谁埋单?今天有个关于桥面积水淹坏车辆的案例。

身边的事儿

2014年7月22日,当天突降暴雨,原告霍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途经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三门峡管理处经营管理的郑卢高速与三淅高速连接大桥,行驶至拐弯时,因桥面积水较深,导致其车辆停滞于桥面积水中。车辆停滞后由于桥面排水不畅,水位不断升高,后淹至车辆发动机,导致发动机进水故障。事故发生后,霍某报警并联系拖车,交警与拖车人员到达现场后,将车辆拖至灵宝市鸿途汽车养护中心,后转至洛阳豫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其间花去车辆维修费53067元、拖车费2000元,共计55067元。原告霍某要求被告赔偿这些损失。而被告认为霍某的损失是由于其自身严重过错造成的,与被告的经营管理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况且突降暴雨是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结果

近日,三门峡市灵宝人民法院审理后,综合原、被告的过错情况,判决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三门峡管理处应承担原告霍某损失55067元的40%即22026.8元。

法理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三门峡管理处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客户提供安全、畅通的路面条件,其未尽到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已构成不作

为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原告霍某在通行时,未观察路面情况,车辆速度过高,导致车辆陷入水中发生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因此应当减轻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三门峡管理处的责任。被告辩解本案系自然灾害造成,其没有过错,原告的损害与其没有因果关系。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公路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遇

到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被告未提供安全的路面条件,其没有对积水路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水,排除隐患,保证畅通安全,有其自身技术缺陷的原因,另外其没有在该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予以提示,以避免发生事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理由正当,其合理损失予以支持。

记者 王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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