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一小伙缓刑期内盗窃摩托车 法院撤销缓刑,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2016-05-31 17:11:00来源:大河报三门峡 作者:ET005

记者 房琳 通讯员 席静 任晓妮

本报三门峡讯  有些人犯了事,后悔不已。但是灵宝小伙王某却不是这样,他曾经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缓刑期间,王某竟与同伴盗窃他人摩托车。

2015年12月13日,王某和彭某(未满15周岁)在灵宝市区闲逛,在一汽车美容院店附近时看到一辆爬赛迷你摩托车,遂起了“贼意”。二人趁车主伍某不备,将其摩托车盗走。为不引起他人注意,二人又购买喷漆将车身改喷了颜色,并将该车据为己有驾驶。

12月17日晚20时许,彭某在驾驶该摩托车时被伍某发现并报警,民警到场后将彭某抓获。随后,民警根据彭某提供的信息,在灵宝市一出租房内将王某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440元。

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退还伍某。同日,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3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法官告诉大河报记者,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曾犯故意伤害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为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6日。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经追退伍某,因此对被告人王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现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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