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川口派出所暴力执法?”警方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2016-04-14 10:32:05来源:大河报三门峡

4月12日,一群众在互联网发布《川口乡派出所勾结开发商欺压民众,非法拘留》帖子,反映灵宝市公安局川口派出所民警暴力执法,引发社会关注。灵宝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纪委、督察、法制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取110接处警记录及执法记录仪全程视频,走访询问现场目击群众、证人,查明了相关情况。

现已查明:薛某(女,56岁)自3月份以来,借口河南大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为大唐发电厂三期输水工程施工,影响其苹果园小房安全为由,向大成公司提出索赔两万元的要求。因为大成公司施工占用土地属铁道部门所有,故拒绝其要求。4月初始,薛某等人采取拉电闸等手段阻止施工10余天,严重扰乱施工单位秩序。

4月8日以来,川口派出所根据施工方和村民报警,先后三次出警,对薛某进行劝解和法律宣讲,告知其和亲友停止违法行为,到川口乡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但薛不听劝解,与亲属十余人对民警进行围攻、推搡、厮打。4月11日,薛某等人再次采取拉电闸的方式阻拦施工,民警依法将其强制带离施工现场,在灵宝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对其进行询问。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薛某因扰乱企业单位秩序,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

薛某等人涉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灵宝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名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中华人名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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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0) 编辑:李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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