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4日19时48分,路某某(实习期内)驾驶一辆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灵宝市环城桥十字路口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测试,其结果为40mg/100ml,路某某的行为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灵宝市公安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路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驾驶证记十二分的处罚。
因路某某所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还在实习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路某某除被行政处罚外,该驾驶证被记满12分后将被注销,路某某只能重新报考驾驶证,一切从头来过!